2022微信撤回(离职时要不要交接微信号)

作者:管少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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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微信撤回(离职时要不要交接微信号)

背景

最近看到两个案例,一个是江阴法院判定网红以50万元出售微信账号因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合同无效;另一个是南丰县某男子因出售个人微信号,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两个案子的共同点在于涉案微信账号“好友众多”、记录大量好友信息,并因此具有一定商业价值。

比如前者,涉案微信账号记录有大量微信好友的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医疗记录等(卖方是资深医美顾问,中介客户(即微信好友)与医美机构达成交易的过程中,需要留存该等信息)。买家购买微信账号后,虽然变更了绑定手机并进行实名认证,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没有明示自己的真实身份,让潜在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认同。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买卖双方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方式方法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微信号的客户资源违反法律规定。

实务中,即时通信工具账号、社交媒体账号、游戏账号等交易与交易纠纷屡见不鲜,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中虽然不涉及“交易”,但公司安排员工注册、利用相关账号开展日常工作,离职时要求员工交接账号引发的纠纷也不少见。

2022微信撤回(离职时要不要交接微信号)

公司要求交接的理由一般是1)账号归公司所有;2)账号内的客户资源、信息资源等等归公司所有。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未必支持。除了前面两个案例提到的可能出现的原因1)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2)被用于违法犯罪目的,还有最常见的一类——公司无法举证该等资源的存在及权属。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微信账号注册与交接情况

员工离职后,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返还1)微信账号,2)微信客户资源(主要是学员信息)。

仲裁庭支持公司返还请求。员工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自己无需返还。理由主要有二:公司没有请求返还的法律依据;微信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包含大量家人、同学、朋友等个人信息,具有人身性质。一审法院判决员工不必返还。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但撤销原因并非原判有法律适用错误或事实认定错误,而是因为员工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关于涉案账号的注册情况,法院查明如下:

2015年,员工入职A科创公司后,公司将133手机号交给其使用,其用这个号注册、绑定微信号xxx,用于工作。2016年4月14日,员工用133手机号注册了涉案微信,也就是说,133手机号是原始的注册号。

当时《网络安全法》尚未生效,注册微信号不需要实名认证,号主是根据手机号登记的用户来确认。至于手机号的号主,通常是根据手机号交费时的发票信息来确认。公司最后败诉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133手机号不是公司的号,是公司关联公司“A教育公司”在电信营业厅办理并日常缴费。

原告在离职时,在2019年1月26日把133手机号还给了公司,但是没有交微信号的账号密码。腾讯公司的后台查询信息显示:

133手机号已经在2018年12月16日和涉案微信号解绑,同日,绑定的手机号更换成156手机号,同时变更微信号名称(用户自己设置的名称不影响涉案微信号唯一性的确定)。

账号权属与争议焦点

在微信账号权属问题上,如果我们将微信账号、游戏账号、抖音账号等界定为网络虚拟财产,会发现立法并未明确做产权界定。

也就是说,在微信账号所有权归属问题上:

2022微信撤回(离职时要不要交接微信号)

腾讯公司主张账号所有权,并以格式条款形式确定;格式条款规定用户只有使用权;按照腾讯公司格式条款的规定,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2款规定“微信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帐号的使用权”,同时规定“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号的运营服务公司,对微信号的相关信息有查询和解释的权利,对腾讯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

这就意味着,在本案中:

公司与员工争夺对象是涉案账号的使用权;涉案账号初始申请注册人是133手机号机主A教育公司。

基于上述查明事实,法院梳理本案争议焦点是员工是否应将以133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账号及其中的客户资源返还给公司,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员工返还涉案微信帐号;涉案微信帐号中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客户资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员工返还该等客户资源。

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账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不具有要求返还微信账号的请求权基础。

第一,我国法律上的返还财产主要包括物权法上的返还财产和合同法上的返还财产。当事双方无合同约定,公司无法依据合同主张返还请求权。

就涉案微信帐号的返还问题,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双方之间亦未就此作出其他合同约定;公司主张就微信账号与员工之间存在借用合同关系,但提交的证据是其关联公司为133手机号交费的发票,无法证明借用合同关系成立。

第二,公司也无法依据物权法上的返还财产规定主张请求权。

法院首先判定涉案微信帐号的法律属性是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然后指出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问题上,存在法律规定缺失、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等问题,提出:

如果按照物权说,认为微信帐号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则公司要求员工返还涉案微信帐号的请求,符合物权法下返还财产适用的对象要件;

如果按照债权说,则如第一点所述,无法依据合同主张返还。

2022微信撤回(离职时要不要交接微信号)

在物权说基础上,法院基于以下三点判断,最终不支持公司返还请求:

1)公司是否是涉案微信账号的物权权利人?法院认为公司无法被认定为物权权利人。

2)公司是否是原占有人?法院认为公司无法被认定为原占有人。微信账号的占有以掌握用户名和密码为准,涉案微信账号一直处于员工占有、控制之下。

2022微信撤回(离职时要不要交接微信号)

3)员工是否为无权占有?法院认为不是。

最终,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微信帐号的权利性质及权属均缺乏规定,法院基于以上分析最终判定公司要求员工返还涉案微信帐号,并不符合返还财产请求权行使的构成要件,对于公司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账号内容?

公司要求员工返还微信账号内的内容,首先要证明该等内容的存在。

具体到本案,公司要证明微信账号中包含客户资源。因为公司不能证明账号中存在客户资源,法院不支持这项请求。

即使公司能够证明该等内容的存在,返还方式也并非必须是返还微信账号,法院指出“需要综合考虑微信帐号背后凝聚的各方利益平衡来进行判断”。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无法适用返还微信账号的方式。原因在于:

第一,微信帐号中不仅包含着用户、平台及其他相关方的经济利益,还包含着使用者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利益。

第二,平台方明确表明微信帐号中的信息无法与帐号进行分离。

法院认为,如果采用返还账号方式,原告本人的人格权利益和其他经济利益将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考量,即便涉案微信帐号中确实存在被告的客户资源,也并非必然判令原告将微信帐号向被告返还,而是可以要求原告将客户资源通过某种方式从微信帐号中提取出来向被告返还。

回到标题:要不要交接账号

离职时要不要交接微信号?或者说,离职时要不要交接社交媒体账号、即时通讯账号?

很多公司是到了司法审查环节才意识到,1)不是用公司发的手机号注册社交媒体账号,账号就是公司的,2)需要员工交接的内容也不是必须通过转让账号来实现。预防纠纷,妥善管理公司无形资产,需要事先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看账号类别

企业账号还是个人账号。一般社交媒体账号针对B端、C端用户一般会设置不同商业规则,企业账号与个人用户账号从功能权限、转让规则到责任承担都有所不同。

二看账号权属

平台规则明确规定账号所有权归属于平台,企业与员工之前即使有协议安排,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与平台的合同约定。

三看交接内容

是否属于必须通过转移账号使用权方可实现,是否因为员工个人使用而包含具有人身属性的内容,是否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企业商业秘密等等。

四看交接后风险

尤其是要注意监管不断强化实名制管理与查处背景下,企业与账号认证的使用人、实际使用人在使用行为责任承担方面的处理。

再回过头来看我们一开始说的两个案例:

这类交接的红线是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了避免被第三方起诉侵权甚至涉刑,交接前要评估可行性与法律风险,交接中要按平台规则与指引(尤其是实名制相关的要求),交接后务必在第一时间公示、告知账号使用主体已变更。

参考:

2021年12月23日 (2019)京0105民初63009号

2022年 6月27日 (2022)京03民终6427号

2022年7月28日《我县一男子因出售个人微信号被判刑》(今日头条账号:南丰县融媒体中心)

2022年8月5日《网红将自己的微信号以50万卖出,这笔交易有效吗?》(: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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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类: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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